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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A公司上市前的突击入股,不是直接以个人或个人控制的公司来持有,而是作为入股A的某有限合伙企业B的LP之一,设立该B的实控人C不靠谱,目标公司A上市后,当事人D的投资款分不了红,投资款又拿不回来,C躲避不见,B的GP无任何作为且毫无踪影,咋办?#铮锋律师团# 首席律师连续发问十多个问题,同步对一堆不显山不露水的背景一查,一盘“屠龙大棋”就可以下了。